七月十七日至七月二十三日,在泰國的普吉島正進行一年一度的東協外長會議(AMM)。今年的重頭戲大概就是要揭曉「東協人權機制」的實際內容。這個人權機制,最後定調為ASEAN Intergovernmantal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(AICHR)。
這個名稱正經八百,但就我來看,我只能莞爾一笑。其實,會讓我莞爾的原因不在於名字本身,而是在於東協國家的態度還真的是始終一貫,而且很清楚地可以感受到東協國家的緊張(與無奈)。
首先,從字面上來看,清楚可辨的是東協國家的態度,他們很希望能快速回應外界對東協人權事務的批評,並且很積極地提出了一個東南亞區域內從未設置過的國際人權機制。不過,這個人權機制「還是」被東協國家刻意用「intergovernmental」來設下框架。其實,這個機制本來就是跨政府間的機制,因為東協再現階段不可能走向歐盟的路線,但這個機制過於敏感,所以他們還是得「清楚表態」,在人權委員會前家個「政府間」。
這種作法有幾個用意,其一,提醒全世界東協聽到了國際社會的批評、要求與建議,所以迅速地在憲章通過後半年就把人權機制給建立起來。其二,提醒全世界這種人權機制是「政府間的」機構,是帶有「東協色彩」的機制,同時也是建立在過去長達四十餘年的合作習慣上。換言之,AICHR要有多大的突破與成就,個人並不樂觀。
從幾個地方可以看的出來,譬如,在剛剛公布的Term of Reference中,特別在PURPOSE的部分,從1.1-1.3都在談人民的需求,這些都是規範性的主張,都在說明這個機制是為人民而設(很明顯地這是消毒)。重點其實不在PURPOSE這兒,而是在PRINCIPLES中。請看2.1所包括的各種規範、原則可以發現,這個人權機制其實無法落實聯合國憲章中所揭示的「人權高於主權」精神,無論是不干預內政原則、尊重各國主權(不是說這些規範不好,只是一直重提)都還是東協運作的主要原則,這也說明了這個人權機制「不可能」、也「不會」挑戰目前現有的東協價值。
在PRINCIPLE中,唯一一點算是突破(但其實也沒有多大突破)的地方,就是2.4的條文,說明東協國家要建立一個建設性、非衝突性的途徑與合作方式來強化人權的保障。結合MANDATE AND FUNCTIONS中的4.11(發展能反映東協利益的人權共同途徑與立場),這種結合嚴格說起來不算是違反不干涉內政原則,因為現在的東協只將虛擬的共同體放在眼前,隨處可見各種「團結」、「合作」、「共同體立場」的主張。不過,一旦像緬甸人權問題無法再迴避之際,這些「共同立場」是否到最後有可能會挑戰「不干涉內政原則」?這就有得辯論了。
另外,這個機制的制度設計仍有一些問題,譬如,AICHR的主席其實沒有實權、更扯的是,AICHR的會議其實得向AFMM報告,並且AFMM還可以指導他們開會,換言之,這個機制的位階其實將會受到很多的限制,更別說它的決議(只是一份報告)。當然,在設計上還是依循東協一貫的態度與立場,不會放入各種「制裁」、「停權」、或「懲罰」的條文。
我看,這樣的設計儘管對東協來說是成功朝制度化邁出一大步,我個人認為是一件好事,但對西方批評者來說,他們一定失望透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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